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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92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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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旻孝律師柏有為律師黃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