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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64號原 告 尚頤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崇銘被 告 英特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舒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銷合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亦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被告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7,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本事件固有管轄權。

惟兩造已於系爭經銷合約書第12條第2項約定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開說明,合意管轄約定應優先適用,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裁判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