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 告 吳宗洲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衡偉等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間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5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0,266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389,2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