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6號原 告 羅祺華
吳柏楨陳秀真廖四郎黃陳雪娥林俊麟樸素徐翠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愛華被 告 翠堤豪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酒俤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委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