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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仲豪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正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 萬5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等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