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美蓉
石作珍朱月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庭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