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50號原 告 藍傳宗被 告 柯淑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雖據本院103 年度補字第1328號裁定認為無法核定,原告並據此繳納新臺幣(下同)1 萬7335元。然本院嗣以103 年度訴字第3350號裁定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主張如獲勝訴判決時所受利益,即原告可獲清償之票據債權45萬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已確定在案。則原告僅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是原告確有溢繳裁判費1 萬2485元(00000 -0000=12485 )之情事,依前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收之上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