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01號上 訴 人 譚武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怡伶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歐陽儀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