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01號上 訴 人 譚武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怡伶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歐陽儀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