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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黃宗鉉被 告 黃宥霖兼 訴 訟代 理 人 黃種進被 告 黃文裕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被 告 黃種成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董晉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1263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

二、茲因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1263號事件已終結確定,有該案判決即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263 號裁定可查,爰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