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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黃宗鉉被 告 黃文裕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被 告 黃種進

黃種成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複 代理人 蘇芃律師

陳郁嵐被 告 黃宥霖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種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