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黃宗鉉被 告 黃文裕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被 告 黃種進
黃種成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複 代理人 蘇芃律師
陳郁嵐被 告 黃宥霖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種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