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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上 訴 人 永大工程無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旺

楊微塵陳俊宏(蔡芳霖之遺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李麗蘭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裁判日期: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