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8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訴訟代理人 黃雅靜被 告 班堤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衍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委託承運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業司之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原告提出之切結書並無兩造間書面合意管轄之記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並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