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興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景仁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零玖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等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