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4號原 告 張緒中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周漢威律師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