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31號上 訴 人 李佳欣
詹麗珍被 上訴人 復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秋美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831號拆除增建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2,250元(計算式:374,850+197,400=572,2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