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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8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845號原 告 方嘉萱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謝政義律師被 告 溫方瑜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陳勵新律師林美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或同額臺灣銀行可轉讓之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訴外人楊錦峰於民國98年7 月13日業已結婚,為夫妻

關係,育有一女;被告為有夫之婦,被告除與楊錦峰為捷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萌公司)同事,亦為原告熟識之友人,被告夫妻與原告夫妻亦為鄰居,二對夫妻常有聯絡。而被告明知楊錦峰係有配偶之人,理應知悉夫妻雙方互負忠實義務,關乎婚姻關係之圓滿。詎原告於102 年6 月間,發現楊錦峰手機存有101 年6 月至新加坡出差時,與被告通姦事實之對話,而質之楊錦峰後,經楊錦峰向原告承認有與被告通姦之事實。此外,被告(MSN :ace ,Skype :PinkGi

rl、AliceWen)與楊錦峰(MSN :Jimmy ,Skype :JimmyYang)於Skype 及MSN 之通訊軟體中,有如附表編號1 至9所示已為通姦、接吻及調情之對話內容。而原告為家庭、為丈夫、為小孩而中斷自己之工作,竟遭被告及楊錦峰聯手蒙蔽,與被告維持良好之關係,是原告乍聞上情時,痛不欲生,被自己老公及好友雙重背叛之打擊,幾使原告沒有生存之意欲,惟原告為幼女之故,遂一邊流淚,一邊與被告及楊錦峰進行談判。楊錦峰業於102 年7 月25日對原告承認其與被告之婚外情,並承諾會向長輩坦白,明白承認而表示「我認了…我會和長輩坦白…也會給你交待…高雄那邊…我不會讓你當罪人」,更益證被告與楊錦峰通姦行為屬實。

㈡又原告雖主張其已獲不起訴處分自無須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云

云,然按一般與已婚異性正常往來,基於對往來配偶之尊重,衡情應無以通訊軟體表示愛意與交往之理,而被告竟多次表示要親吻、愛楊錦峰,並與其交往,其漠視原告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家庭生活圓滿和諧利益顯屬重大。況被告已自認雙方「有曖昧關係」,足見被告與楊錦峰間確實存在男女交往糾葛,雙方用情甚深,衡以一般通念,顯逾一般社交交往情誼至明。是被告明知原告與楊錦峰間為配偶關係,竟無視於社會風俗禮教,未能謹守男女分際,仍與楊錦峰為通姦行為及其他曖昧、調情、身體接觸等行為,且以附表所示之通訊內容可知,被告與楊錦峰應有通姦行為,且應為情侶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踰越一般社交行為,而屬夫妻間所不能忍受之範圍,並影響原告之家庭圓滿,被告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或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

㈢又被告非僅破壞原告與楊錦峰間自98年起多年之婚姻及家庭

生活之互信、圓滿與和諧,並致原告遭受重大打擊,且原告與楊錦峰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在其身心遭受重擊之際,仍須盡力保護教養其子女幼小心靈免於受創,因而承受巨大之精神上痛苦。原告猶於102 年9 月間求助精神科診所門診,服用抗焦慮藥物,足見原告確受極大之打擊,精神痛苦非常。再因被告惡意破壞原告圓滿家庭生活,導致原告無法再繼續居住在與被告同社區之汐止新家,又原告俾盡母職,不願讓幼女於同社區居住,以免幼女無意知悉被告之侵權行為,是被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被迫攜帶幼女淪落至租屋之地步,自102 年10月起每月尚須額外支出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租金,生活困頓,精神痛苦萬分。

㈣綜上,爰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9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對原告

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於100 年4 月8 日進入捷萌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當

時與原告配偶楊錦峰為同事關係,於101 年初,楊錦峰常對被告傾訴家庭關係不睦,與其配偶即原告幾乎天天吵架,被告基於情誼遂給予安慰,於101 年3 月間被告與配偶黃忠信搬至新北市○○區○○路社區,約於101 年4 月間楊錦峰常送被告小禮物,並稱讚被告漂亮,雙方因而有曖昧關係,楊錦峰與原告於101 年4 月間亦搬至新北市○○區○○路社區,被告因而認識住同一社區之原告,惟兩造僅係鄰居關係,並非朋友,原告知悉被告與楊錦峰為同事後,兩造有一段時間較常連繫,原告遂常對被告抱怨其婚姻關係不好云云,嗣於102 年7 月間原告發現楊錦峰與被告有曖昧關係,遂於10

2 年7 月16日與被告對談,並要求被告離職,被告即承諾不會再與楊錦峰有任何瓜葛,被告亦未再與楊錦峰私下聯絡,然被告與楊錦峰並非情侶關係,其等間縱有曖昧,應無須對原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㈡且原告曾於102 年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提出

通姦罪之刑事告訴,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4505、6477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原告指稱被告與楊錦峰有通姦行為,並非屬實,被告對原告並無任何不法侵權行為,自無須負損害賠償之責。另原告雖提出附表所示及原證6 、7 、8 所示之對話紀錄主張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云云,然原告就其係合法取得上開對話內容,應負舉證之責,該等證據始有證據能力。

㈢又兩造於102 年7 月16日對談後,被告已依原告要求於103

年9 月30日離職,且亦未與楊錦峰私下連絡,被告迄今仍未找到工作,則被告既已依原告所提和解條件離職,原告應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況被告雖為大學畢業,原任職於捷萌公司,月薪約7 萬元,101 年、102 年度薪資收入分別為866,500 元、885,400 元,然被告依原告所提條件離職後,目前均無收入,而原告為家庭主婦,並無工作收入,且原告與楊錦峰感情不睦且曾有意離婚,是縱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原告請求100 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金額核屬過高。再原告主張其因被告行為搬出汐止住所云云,然楊錦峰於另案已陳述伊與被告並非情侶關係,且為化解原告嚴重誤解,而主動搬離新北市○○區○○路之住所,並向原告表明欲維持婚姻之深情,是原告自無須搬離前開汐止區住所;另原告雖提出102 年8 月12日至同年8 月19日至精神科就診之診斷證明書主張其因此罹患憂鬱症云云,然被告於102 年7 月16日與原告對談後即未再與楊錦峰有連絡,難認原告之憂鬱症係被告行為所致等語茲為抗辯。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願以現金或同額臺灣銀行可轉讓之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與楊錦峰於98年7 月13日結婚,被告與黃忠信於98年11

月23日結婚,被告於100 年4 月18日進入捷萌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與楊錦峰成為同事。

㈡原告曾對被告及楊錦峰提起妨害家庭及婚姻之告訴,嗣於偵

查中撤回對楊錦峰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偵查後,以

103 年度偵字第4505號、6477號對被告為不起訴。㈢楊錦峰與被告曾於102 年6 月間共同前往新加坡出差。被告

MSN 暱稱為ace ,Skype 暱稱為pink girl 、alicewen;楊錦峰MSN 暱稱為jimmy ,Skype 暱稱為jimmyyang ,兩人之間並有如原證四到六的聯絡內容。

㈣楊錦峰自101 年初開始即時常向被告傾訴,於101 年4 月間

並與原告搬至新北市○○區○○路社區,而與被告成為同社區鄰居。

㈤原告於102 年7 月間發現楊錦峰與被告間有曖昧關係,遂於

102 年7 月16日找被告協談,要求被告離職,並於102 年10月15日寄發簡訊予被告要求被告離職,後被告於103 年9 月30日自捷萌公司離職,另外原證七為原告與被告間的對話內容。

㈥原證八為原告與楊錦峰間之對話內容。

㈦被告配偶黃忠信對原告配偶楊錦峰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95號案件受理中。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與楊錦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知楊錦峰已有婚姻家庭,仍與楊錦峰頻繁通訊往來,並互生背叛婚姻之情愫進而行通姦之事實,不法侵害原告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且不法侵害其基於與楊錦峰為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 萬元是否合理?茲析述如下:

㈠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請被告求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 條第1 、3 項亦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著判例參照)。足認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⒉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與楊錦峰間為配偶關係,竟無視於社

會風俗禮教,未能謹守男女分際,仍與楊錦峰為通姦行為及其他曖昧、調情、身體接觸等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踰越一般社交行為,而屬夫妻間所不能忍受之範圍,並影響原告之家庭程度至鉅,並提出被告與楊錦峰之MSN 、Skype 通訊軟體通訊記錄及原告與楊錦峰、被告間以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為據(見士林地院103 年度訴字第1324號卷第17至35頁,下稱士林卷),被告雖不否認知悉楊錦峰已婚且有與楊錦峰為附表所示之通訊內容,惟辯稱其等僅有曖昧並無通姦及交往行為,且被告已獲不起訴處分等語。經查,楊錦峰與被告於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中均否認渠等有發生性行為,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偵字第4505號、6477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而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前開通訊記錄內容,並無直接涉指楊錦峰與被告間有發生通姦行為之對話,尚難據以認定楊錦峰與被告間確有發生性關係而有通姦之行為,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法證明。

⒊惟觀諸如附表所示被告與楊錦峰間之通訊內容可知,被告與

原告之配偶楊錦峰間確有親密互動之情形,且以被告對楊錦峰傳送「你楊錦峰願意為了可愛的方瑜照顧她愛她保護她關心她不管生病或是難過都要陪伴她度過…尤其…在3 月14日這天還有1000個吻這麼好的條件交易下認真的答應跟甲○○交往嗎?」、「那你也是天性喜歡脫別人內衣嗎?」「那很開心耶可以一整天跟你獨處」、「我就跟你說了…我想要你陪我嘛」、「不管當下我在做什麼…我就想要你陪我」、「我不確定我可不可以告訴你…我常常想到你…也很多次因為你我也會拒絕別人…當我很想要很想要只跟你的時候」、「你這樣說…我是真的很喜歡檢查你的身體的」、「抱抱我想睡覺了」、「我才愛你」、「沒關係你知道我愛你就好」等語(見士林卷第20至27頁),及被告並與楊錦峰相互傳送腿部照片與嘟嘴之嘴部照片予彼此等情形觀之(見士林卷第28頁),其等之互動嚴然如男女朋友間之行為,足認被告與楊錦峰間之交往非僅止於普通朋友間之互動,而係有相當親暱程度之男女情感往來無誤。從而,雖尚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與原告配偶楊錦峰間確已發生性行為,惟已足認定兩人間確有踰越一般正常社交之男女曖昧關係,洵屬明確。

⒋而衡諸一般社會常情,楊錦峰與原告間既仍有婚姻關係存在

,被告與之發展出婚外情,並為附表所示之曖昧對話及互動行為,楊錦峰確有違反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之忠誠義務,被告明知楊錦峰與原告有婚姻關係,仍與楊錦峰為此等具有男女感情之互動,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縱被告於刑事妨害家庭案件已獲不起訴處分,亦難謂被告無侵害原告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另被告雖稱其業已依原告所提出之和解條件自捷萌公司離職,原告不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提出捷萌公司員工離職證明書及兩造之簡訊內容為佐(見本院卷第23至24頁),然觀被告所提之前開簡訊內容,並無兩造合意以被告離職作為和解條件之對話,且對照原告所提出兩造102 年7 月16日對談之簡訊對話內容(見士林卷第29至31頁),亦僅有原告請求被告離職之意思,並無兩造以此為和解條件之合意,是被告辯稱其已依原告之和解條件自原公司離職,原告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賠償云云,尚非有據。從而,原告主張其精神上當受有痛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第

1 項規定,訴請被告對其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⒌至被告雖辯稱原告應就所提出之Skpye 對話內容為其合法取

得上開證物乙節負舉證之責,否則該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按因侵害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或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在民刑事訴訟程序應以分別看待,持不同之審查標準。於刑事訴訟程序,因以國家強大司法體系,由檢察官、法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審判權,國家與被告顯立於不公平位置,不法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應嚴格對待,以證據排除法則限制司法權之作為;但在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係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較無前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況依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在此前提下,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是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是否應予排除,即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被告雖為前開抗辯,然原告主張因其與楊錦峰係夫妻關係,渠等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曾簽立同意書,約定彼此得自由檢視對方之手機及通訊軟體,並提出同意書乙份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08 頁)。而原告所提出之通訊內容確係被告與楊錦峰所為,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06 頁反面),則考量該等通訊內容確係出於被告與楊錦峰自由意志所為,且原告已獲得楊錦峰之授權檢視使用,則原告取得方式並無涉及不法,且縱認被告並無同意原告檢視其與楊錦峰之通訊內容,然原告提出該等通訊內容確有助於證明其所主張事實,審酌上開通訊內容遭人窺視之被告隱私權受侵害情節,與原告所欲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相較,後者顯較諸不法行為人隱私權法益之保護,更應值得被維護,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以上開通訊軟體之對話記錄為證據方法,仍符合比例原則,不能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而為證據排除之諭知。

㈡末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查原告為德霖技術學院應用英語系畢業,自98年起任職於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曾因待產及育嬰短暫休息,自102 年10月返回原公司任職至今擔任工務部工程師,並與楊錦峰育有1 女,102 年、103 年度所得為141,123 元、384,475 元;被告則為大學畢業,原任職於捷萌公司,101 年、102 年度薪資所得分別為866,500 元、885,400 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第81頁),並有原告提出之畢業證書、通知、行政通告、102 、103 年度扣繳憑單,及被告所提出之101 年、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78 頁至第182 頁、第82頁至第84頁),本院審酌兩造上開地位、身分、資力,及被告與楊錦峰間不正當親密關係持續逾1 年,已致原告與楊錦峰間婚姻關係破損等情,及事發後被告已於103 年9 月30日自捷萌公司離職,並為回歸正常婚姻生活,修補其與配偶黃忠信之婚姻關係,投入高額醫療費用進行人工受孕等情(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174 頁),因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 年11月18日(被告於103 年11月7 日寄存送達建國派出所,見本院卷第11頁,經10日生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與其配偶楊錦峰有親密之男女感情關係,且其關係已足以侵害原告基於與楊錦峰夫妻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編號│ 時間 │ 內 容 │備 註 │├──┼───────┼───────────────────┼─────────┤│1 │101 年3 月14日│「楊錦峰:你看最後一句話…在這天,如果│見士林卷第19頁,原││ │ │是交往的男女朋友,就要乖乖的聽女朋友的│證4 ,MSN 對話紀錄││ │ │話。這也是白色情人節的好處之一。女朋友│。 ││ │ │呢,就要送男朋友一千個吻…一千個ㄟ;被│ ││ │ │告:所以…;楊錦峰:為了一千個吻…我們│ ││ │ │交往吧;被告:哈哈哈;楊錦峰:這是個好│ ││ │ │交易ㄟ;被告:你都這樣說了…;楊錦峰:│ ││ │ │^^ …決定好了嗎;被告:yes…always rea│ ││ │ │dy;楊錦峰:那你問我一次;被告:你~錦│ ││ │ │峰願意為了可愛的方瑜照顧她愛她保護她關│ ││ │ │心她不管生病或是難過都要陪伴她度過…尤│ ││ │ │其…在3 月14日這天還有1000個吻這麼好的│ ││ │ │條件交易下認真的答應跟甲○○交往嗎?;│ ││ │ │楊錦峰:我願意;楊錦峰:願意」 │ │├──┼───────┼───────────────────┼─────────┤│2 │102 年4 月25日│「楊錦峰:…中一千萬…我們拿來當結婚基│ 見士林卷第20至21 ││ │ │金;被告:你很好笑ㄟ…我還是很開心一早│ 頁,原證5Skype對 ││ │ │就可以在家裡就看到你了~~」、「被告:│ 第話紀錄。 ││ │ │那你也是天性喜歡脫別人的內衣嗎」、「楊│ ││ │ │錦峰:人家早上…上面的身體…碰到你上面│ ││ │ │的身體了…有肌膚之親了…MUA(按親吻的形│ ││ │ │聲字) 」、「楊錦峰:這兩天就多親你一下│ ││ │ │…不然下禮拜…你防守變成進攻…那我就不│ ││ │ │妙了;被告:你不會連我的褲子也想脫掉吧│ ││ │ │…嘿嘿~~~對…下星期我得大進攻」、「│ ││ │ │被告:你為什麼觀察我這麼仔細;楊錦峰:│ ││ │ │…連你的bikini line …都~~知道了」、「│ ││ │ │楊錦峰:琇琇喔…MUA ~~~…如果我們一│ ││ │ │起請病假呢?;被告:那很開心ㄟ…可以一│ ││ │ │整天跟你獨處;楊錦峰:不會兩個病奄奄的│ ││ │ │…抱在一起;被告:心情會開心吧至少」 │ │├──┼───────┼───────────────────┼─────────┤│3 │102 年5 月20日│「被告:我就跟你說了…我想要你陪我嘛…│見士林卷第21頁右下││ │ │不管當下我在做什麼…我就想要你陪我」 │,原證5 ,Skype 對││ │ │ │話紀錄。 │├──┼───────┼───────────────────┼─────────┤│4 │102 年6 月3 日│「楊錦峰:就算你不愛我…我對你的感情…│見士林卷第22頁,原││ │ │還是會在…就算你變醜,…變討厭我…我也│證5 ,Skype 對話紀││ │ │不會討厭妳…不理妳…也不會對你生氣」、│錄。 ││ │ │「楊錦峰:準備…就是說…我準備好了ㄚ;│ ││ │ │被告:那還愛嗎?…你只有說不會討厭不會│ ││ │ │不理我也不會對我生氣;楊錦峰:準備好…│ ││ │ │很愛很愛你了…那一點點…我想要補滿」、│ ││ │ │「楊錦峰:兩顆心是相連的這點都體會不到│ ││ │ │…整麼可能相愛;被告:就說你不愛我啊…│ ││ │ │哼;楊錦峰:我是很愛妳…不是愛妳而已」│ │├──┼───────┼───────────────────┼─────────┤│5 │102 年6 月4 日│「楊錦峰:下禮拜…就這樣定;被告:好…│見士林卷第22頁右 ││ │ │那回來後…sean( 被告之配偶) 出差…我可│下方,原證5Skype ││ │ │以陪你? ;楊錦峰:好…打勾勾」 │對話紀錄。 │├──┼───────┼───────────────────┼─────────┤│6 │102 年6 月5 日│「楊錦峰:感覺今天的紅豆很甜;被告:它│見士林卷第23至24頁││ │ │不是都一樣嗎;楊錦峰:是一樣…只是舌頭│,原證5Skype 對話 ││ │ │早上被滋潤過…味覺比較敏感」、「被告:│紀錄。 ││ │ │誰滋潤你的舌頭;楊錦峰:你…就是你… │ ││ │ │你有兩下是主動的;被告:不可以喔」 │ ││ │ ├───────────────────┤ ││ │ │「楊錦峰:你不用告訴我…我只是想告訴我│ ││ │ │…我會這樣子…我只是想告訴妳…我會這樣│ ││ │ │子…想你的時候…沒有別人可以靠近的…也│ ││ │ │因為你的事情…自己寧願一個人…也不會去│ ││ │ │找別人…替代…或是找幾號…幾號的…所以│ ││ │ │你會看到我…一個人去騎車…一個人去游泳│ ││ │ │…一個人睡不著」、「被告:the truth is│ ││ │ │…I think of you all the time(譯:事實│ ││ │ │就是…我一直想著你) ;楊錦峰:︿__ __ │ ││ │ │ __ _ ︿…來一個抱抱;被告:不要啦」、│ ││ │ │「楊錦峰:不然我是不會理任何人的…沒有│ ││ │ │人可以去帶妳在我的地位…妳懂了嗎?… │ ││ │ │去帶= 取代…打錯字;被告:才不是…你會│ ││ │ │自己去騎車、游泳…是因為annie(即原告) │ ││ │ │不喜歡運動」 │ ││ │ ├───────────────────┤ ││ │ │「被告:我不確定我可不可以告訴你…我常│ ││ │ │常想到你…也多次因為你…我也會拒絕別人│ ││ │ │…當我很想要很想要只跟你的時候」 │ │├──┼───────┼───────────────────┼─────────┤│7 │102年6月24日 │「楊錦峰:我也想要~~~;被告:你偷看│見士林卷第24頁左下││ │ │人家;楊錦峰:我的眼睛喜歡看你阿;被告│方,原證5 ,Skype ││ │ │:我的mcflurry變奶昔了;楊錦峰:快喝」│,對話紀錄。 │├──┼───────┼───────────────────┼─────────┤│8 │102年6月27日 │「楊錦峰:可以的話~~…很想…你想不想│見士林卷第25至26頁││ │ │~~?;被告:不跟你說;楊錦峰:妳問 │,原證5 ,Skype 對││ │ │ 我~~… 就是想了;被告:是很想」、「│話紀錄。 ││ │ │ 楊錦峰:心跳很快…讓我現在~~~心跳 │ ││ │ │ 加速了;被告:…怎麼辦;楊錦峰:明天 │ ││ │ │ 我開車好了~~~中午出去」、「被告: │ ││ │ │ 很想很想要得時候…做不到…你會怎麼樣 │ ││ │ │ 讓自己轉移注意力;楊錦峰:你可以說的 │ ││ │ │ 具體一點嗎?很想要什麼? 被告:ㄣ~~ │ ││ │ │ ~就很想要嘛」、「楊錦峰:我很想要~ │ ││ │ │ ~我們約個時間好嗎…所以~~我現在要 │ ││ │ │ 問你…我們約個時間好嗎;被告:你現在 │ ││ │ │ 又沒有很想要」、「楊錦峰:你可以檢查 │ ││ │ │ 我的心跳和身體;被告:你這樣說…我是 │ ││ │ │ 真的很喜歡檢查你的身體的;楊錦峰:我 │ ││ │ │ 想問你…用什麼檢查?;被告:你還是不 │ ││ │ │ 要隨便叫我檢查」、「楊錦峰:你的手手 │ ││ │ │ ?;被告:觸診;楊錦峰:你講個很~~ │ ││ │ │ ~~~醫學…可以~~溫柔的觸診?;被 │ ││ │ │ 告:這要看狀況如何才能決定」 │ │├──┼───────┼───────────────────┼─────────┤│9 │不詳 │「被告:看到你就會忍不住想要舔你…怎麼│見士林卷第26至27頁││ │ │ 辦;楊錦峰:我又不是lollipop( 譯:棒 │,原證5,Skype 對 ││ │ │ 棒糖) ;被告:你更可口」 │ 話紀錄。 ││ │ ├───────────────────┤ ││ │ │「楊錦峰:抱抱~~;被告:抱抱~~我想睡覺│ ││ │ │了~~;楊錦峰:︿_ ︿…好~~~~~…│ ││ │ │抱抱~~」、「被告:一早就欺負我;楊錦│ ││ │ │峰:你沒有生氣阿…又沒關係~~對不對 │ ││ │ │…我還是愛你阿…;被告:我才愛你」、「│ ││ │ │楊錦峰:我想要morning …kiss;被告:MU│ ││ │ │UUUUUUAAAAAA」、「楊錦峰:ㄟ…親一個…│ ││ │ │親一個…親一個…親一個」、「被告:沒關│ ││ │ │係…你知道我愛你就好了;楊錦峰:對ㄟ…│ ││ │ │你愛我;被告:jimmy 害羞」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