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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秦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雅萱上列當事人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提出之景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萬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