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75號原 告 蔣森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被 告 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良被 告 蔡昌甫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詹奕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