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5號上 訴 人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仁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495號移交公共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叁拾玖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