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1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複 代理人 張婉若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被 告 張淑婷兼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被 告 章秋樺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因被告章秋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葉雅婷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