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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志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間因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上訴人本於會員之身分上權利有所請求,而屬「非財產權訴訟」,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日期: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