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32號上 訴 人 丁志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032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4 年5 月1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4 年5 月2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