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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32號上 訴 人 丁志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032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4 年5 月1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4 年5 月2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日期: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