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35號上 訴 人 林睿駿(原名林錦銓)被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書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03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