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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昱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麗莞因103 年度訴字第4058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