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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被上訴人即被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源鴻被上訴人即被 告 蔡貴美

熊金蓮胡順德卓滿妹梁國祥林碩璽林碩泰陳莉瑛上八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確認被告即被上訴人萬象管理委員會103年5月31日、第27屆第3、4樓管理委員選舉及拆除基地台決議無效;另第2項係確認被告即被上訴人蔡貴美等8人當選第3、4樓之管理委員無效。經查,前開廢棄主文第1項、第2項部分,其乃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