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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8,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日期:201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