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5號上 訴 人 蔡仁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