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建成皇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志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鄭秋香、施葉鎧崚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3萬1,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