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6號原 告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琨翔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傅國樑備 位原 告 凱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慶原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備位原告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蒨儀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