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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5號原 告 藍之光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藍之光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被 告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進盛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複代理人 林貴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建上字第2 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

5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1號判決、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10

7 年11月28日台民二107 台上1167字第1070000002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8 至156 頁反面、第163 頁),是本件之先決問題已確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