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5號原 告 郝文瑞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思維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被 告 林育詩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