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李政和被 告 王美雲訴訟代理人 林正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
裁判日期: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