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1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被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