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1號上 訴 人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
711 號請求返還溢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9,9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