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群創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淵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被 告 石維楨 石健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4 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