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生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複 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被 告 黃子愛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就被告黃子愛於101年被選任為被告之董事長,以及原告法定代理人潘文生於000年被選任為原告之董事長之合法性,再為舉證與辯論。請於104年2月16日前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