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6號原 告 方允棟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全河、高有根、高耿炎間耕地租佃爭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自起訴至今,並未表明關於本案耕地租佃爭議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