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8號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被 告 台灣費森尤斯卡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薩德士(Satish Bapusaheb Kulkarni)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湯舒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薩德士(Satish Bapusaheb Kulkarni)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勞特巴赫(Jurgen WolfgangLauterbach),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4年9月3日變更為薩德士(Satish Bapusaheb Kulkarni),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