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1號原 告 詹翔捷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林于椿律師被 告 惠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鴻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