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素卿
柯春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錦垞間給付和解金等事件,不符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