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1號原 告 甘錦祥
黃劉依妹黃寶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被 告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9月5日前提出承受訴訟狀及繕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