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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2號原 告 盈福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成原 告 陳麗合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彬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盈福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4萬3,0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麗合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4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8,150元,原告應再補繳1萬0,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