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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2號原 告 方素雲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盈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薛文程嚴夏萍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陳垂彬

張和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裁判日期: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