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2號原 告 方素雲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盈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薛文程嚴夏萍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陳垂彬
張和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