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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8號原 告 呂典

洪崇益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惟查工會會員求為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此乃基於工會會員權而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 尚欠新臺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日期: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