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8號上 訴 人 呂典
洪崇益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因 103年度訴第 928號確認選舉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