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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家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邱秀華

郭容家郭芳妏郭筱晴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尹君被 上訴人 郭真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真君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 日裁定命補費,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家抗字第128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柒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被上訴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業據繳納玖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貳拾叁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