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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更一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7號上 訴 人 劉光璞

劉光詡劉光珠劉光琪劉光梯劉光秀劉皓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仙珍因103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7號確認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 萬2,0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1萬7,0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日期:201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