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劉秉溫
許書慧許慧敏李素珠林啟明林東宥張玉桂李德強葉士誠尹菁萍陳思如陳瓊英陳淑冠林麗琴蕭萬德邱森銘朱學正徐靖茹徐靖翔唐浣青吳健湘劉瑞英余騰耀郭文仁賴水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被 告 李家東
李俊德李文斌李文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為文被 告 大唐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勝松訴訟代理人 陳塗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90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物即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 地號、同小段294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65,000 元,則系爭土地之價額為40,150,000元(計算式:365,000元×110平方公尺=40,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32
0 元,原告僅繳納89,902元,尚欠275,4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