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上訴人 即主參加原告 林佳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養成、林養明、林國全及林乾記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