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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原 告 黃典隆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英文、蘇貞昌、民進黨、陳水扁、最高法院、中國國民黨、馬英九、吳敦義、丁守中、羅淑蕾、蔡正元、林郁方、蔣乃辛、費鴻泰、賴士葆、吳育昇、呂學樟、黃志雄、林鴻池、江惠貞、張慶忠、林德福、盧嘉辰、羅明才、李慶華、楊瓊瓔、盧秀燕、林國正、廖正井、陳學聖、楊麗環、呂玉鈴、王金平、王育敏、曾巨威、邱文彥、洪秀柱、吳育仁、潘維剛、陳鎮湘、李桂敏、蘇清泉、陳碧ꆼ、詹凱臣、徐少萍、紀國棟、陳淑惠、楊烈、簡余晏、李建昌、顏聖冠、趙士強、阮昭雄、何博文、張學舜、廖本煙、周雅淑、羅致政、江永昌、許又銘、莊漢、高建志、沈發惠、童瑞陽、謝明源、郭玟成、郭榮宗、林仁杼、黃適卓、彭添富、潘翰聲間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ꆼ被告國民黨員行使內亂、偽造公文書,被告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被告馬英九貪污無罪,及龍潭購地案、金改案刑事判決被告陳水扁貪污有罪,毀謗被告陳水扁貪污,毀謗被告民進黨員。ꆼ被告丁守中、羅淑蕾、蔡正元、林郁方、蔣乃辛、費鴻泰、賴士葆、吳育昇、呂學樟、黃志雄、林鴻池、江惠貞、張慶忠、林德福、盧嘉辰、羅明才、李慶華、楊瓊瓔、盧秀燕、林國正、廖正井、陳學聖、楊麗環、呂玉鈴、王金平、王育敏、曾巨威、邱文彥、洪秀柱、吳育仁、潘維剛、陳鎮湘、李桂敏、蘇清泉、陳碧ꆼ、詹凱臣、徐少萍、紀國棟、陳淑惠當選第八屆立法委員無效。ꆼ被告馬英九、吳敦義當選第13任總統、副總統無效。ꆼ被告國民黨、國民黨員應連帶賠償原告名譽損失500,000,000 元。依據原告前揭訴之聲明所示,本件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其價額合併計算,而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請求,核其性質均屬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第4 項則屬財產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2,000 元,合計為3,98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4-10-13